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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民法》难点:运输合同解析

作者:冯芸 时间:2011-06-10 15:10:52 来源:信阳考试网

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司考生在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应该抓紧时间复习民法部分的重难点,运输合同是民法的重点内容,下面是根据历年司法考试大纲要求对运输合同考点的解析。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2.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

3.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4.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

运输合同特征: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1,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2,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责任编辑:信阳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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