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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商业银行法考点总结(一)

作者:编辑组 时间:2011-06-14 15:12:40 来源:信阳考试网

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

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

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

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责任编辑:信阳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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