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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环境影响评价法新增知识点

作者:编辑组 时间:2011-06-14 15:19:00 来源:信阳考试网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总体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另外,在对水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其程序是:

(1)编制专项规划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的编制;

(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4)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其审批程序为:

(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委托有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预审、审核、审批;

(5)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责任编辑:信阳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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