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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司法局关于选任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时间:2017-05-02 20:21:52 来源:信阳日报社

为贯彻落实党的18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信阳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可以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县区(含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36名,选任范围为信阳市行政区域和省直管县固始县行政区域。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比例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具有失信记录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公民可自荐报名,也可由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1)现场报名。市司法局设置报名点,现场报名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地址:信阳市小拱桥路4号,信阳市司法局办公楼四楼法制科(人民监督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 6280177 。

(2)邮寄报名。公民可将报名材料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信阳市司法局法制科(人民监督员管理科)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邮寄地址:信阳市小拱桥路4号,信阳市司法局法制科(人民监督员管理科),邮编:464000

电话咨询和现场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3.报名材料

(1)《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表可现场领取,也可登录信阳市司法局官网(xysfj.ha.1065m.com)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官网(www.xinyang.jcy.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

(2)近期二英寸彩色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照片背面注明“县(区)+姓名”;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二)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按照群众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结构合理、好中选优原则,以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三)组织考察

市司法局组织人员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形式,对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和人员构成比例要求,确定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

市司法局通过《信阳日报》、市司法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人员名单及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

拟任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通过信阳市司法局官网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信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敖晶晶

咨询电话:0376-6280177

附件: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请表

信阳市司法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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