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部门动态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一)

时间:2011-04-14 19:17:45 来源:信阳考试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1992年1月13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表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改革开放,振兴河南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设置的奖励,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第三条奖励应坚持政治表现与工作实绩相结合,以功定奖;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在保卫国家利益、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条个人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升级、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通令嘉奖。
集体奖励一般授予先进集体称号、通令嘉奖。
省政府可根据需要对集体和个人授予其它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由批准机关在荣誉称号前冠以省、市(地)、县等名称。
    第六条劳动模范称号适用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一般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记功。乡级以上政府领导干部由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由本级政府批准,其他人员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记大功。县处级以下人员由省人事厅批准。
    升级。县处级以下人员,升一级的分别由各市地和省人事厅批准;升两级的,由省人事厅批准。
    给予政府系统省管干部记功、记大功和升级奖励,由省政府批准。
    劳动模范由同级政府批准。
    通令嘉奖由省政府批准。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单位评选的由授予单位批准;省系统评选的由省人事厅和省主管部门批准。
    给予政府工作部门奖励,由本级政府批准。
    给予县级以上政府奖励,由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单位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10%,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
    省系统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一般不进行表彰活动,确实需要的要报省政府批准。评选的比例,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评选劳动模范,省每五年一次、市地每四年一次、县每三年一次。评选要有一定的比例和数额的限制。
    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可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