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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时间:2012-07-03 14:21:49 来源:信阳考试网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号),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本省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及辅助性职位,可采取职位聘任办法。
第三条(职位类别)
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指需要特殊技能或经验资历、技术性较强的职位。
(二)辅助性职位。指事务性较强,主要为机关日常行政事务提供一般性的行政辅助、后勤保障服务的职位。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职位员额管理)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招聘方式)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原则上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差、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专业适用面较窄或招聘机关已经掌握应聘情况的紧缺急需高层次职位或领导职位,在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采取直接选聘的办法。
第六条(招聘程序)
(一)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的方法原则上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
1、拟定聘任方案。招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任职位,制定职位规范,包括聘任职位类别、名称、职责、所需资格条件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公务员局批准,报省编制部门备案。省公务员局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聘任方案,包括聘任的职位、职数、方法、程序等,报国家公务员局批准。
2、发布招聘公告。由省公务员局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或者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说明招聘职位的性质、责任、待遇、招聘条件以及招聘手续等。
3、报名与审查。应聘人员向招聘机关提交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有关材料,招聘机关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根据职位特点,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或者其他测评办法进行。
5、考察和体检。招聘机关根据应聘人员的条件、考试成绩、面试情况,确定差额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招聘机关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并组织体检。
6、公示。招聘机关根据考试情况、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7、审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的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招聘机关将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8、聘任。办理聘任手续,招聘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二)直接选聘程序。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以下程序:
1、拟定聘任方案。招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任职位,制定职位规范,包括聘任职位类别、名称、职责、所需资格条件等,报省公务员局批准,同时报省编制部门备案。省公务员局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聘任方案,包括聘任的职位、职数、方法、程序等,报国家公务员局批准。
2、提出拟聘任人选。由招聘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拟聘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
3、资格审查。成立由省公务员局、招聘机关、有关专家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4、测评。由工作小组采用专业测试、专家面谈等测评方式,对测评对象进行综合测评。
5、组织考察和体检。工作小组根据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招聘机关推荐被考察对象。招聘机关党委(党组)在推荐人选范围内确定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结合考察情况,招聘机关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并组织体检。
6、公示。招聘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对拟聘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7、审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的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招聘机关将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8、聘任。办理聘任手续,招聘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条(合同签订)
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 聘任合同期限;
(二)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四) 工作条件;
(五) 工作纪律;
(六) 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约责任。
聘任合同范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可根据需要,附加保密、培训、工作要求等方面的约定,作为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聘任制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条件、权利、义务、考核、奖励、纪律、回避、退休年龄限制和控告的规定。
第八条(合同管理)
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5年,根据需要,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聘任合同期满,聘任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受聘人员提出续聘或终止聘任意见。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须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人员考核)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由聘任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实施。
考核主要以合同中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考核形式主要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定期考核采取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的方式。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委任制公务员同时进行。
考核结果应向聘任公务员进行反馈,可以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薪酬奖惩、合同续聘、解除的依据。
第十条(薪酬和社会保障)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包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两部分,一般按月支付,对一些特殊职位,可实行年薪制。
聘任制公务员的薪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所聘职位,按照人力资源市场中同类行业、同类人员薪酬水平为指导,相应确定其工资水平。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一般由固定部分和绩效考核金两部分组成,绩效考核金根据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同时,建立工资调查和动态调节机制。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与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实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机关代表、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信阳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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