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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通报6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时间:2015-12-10 12:04:08 来源:东方今报

今年以来,潢川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断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吃拿卡要、失职渎职、和挪用惠农资金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并以此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在全县形成了强力震慑。

1、黄寺岗镇肖坎村委会原主任张东江侵占租地补偿款

2011年10月,张东江未经集体研究,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康缘公司签定协议,在协助租地过程中虚报冒领租地款共3.7万多元,后编造虚假领款花名册在村财务列支;虚报套取青苗补偿款1.62万元,据为己有;以妻子刘德玲名字冒领村干部工资3360元。经黄寺岗镇党委会研究决定,报县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张东江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2、上油岗乡万岗头村原支部书记王传中失职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在2004年上报全村的计税面积时,王传中安排采取均摊退耕还林面积扣减的方式上报,没有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属工作失职。2011年以来,农村低保管理部门分给上油岗乡万岗头村低保名额为109人,在对113人享受过低保人员的走访调查发现,该村低保管理极其混乱,出现一人低保多人吃的普遍现象,部分低保存折由村组干部掌控。2011年初,王传中伙同其他3人进行新农村规划点建设,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地进行建设。该地块实际占地17.26亩,其中耕地9.51亩,2011年4月国土部门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传中开除党籍处分。

3、付店镇新春村原支部书记胡桂明、原支部委员王思仁虚报私分国家粮食补贴

2005年至2013年期间,胡桂明、王思仁利用担任付店镇新春村支部书记兼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申报本村国家粮食补贴面积过程中,虚报17.6亩,虚报冒领国家粮食补贴款1.19万元,并将领取的国家粮食补贴款进行私分,其中胡桂明分得5382元;王思仁分得653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潢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胡桂明、王思仁免予刑事处罚。经付店镇纪委研究报镇党委批准,分别给予胡桂明、王思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桃林镇胡桥村村干部虚报侵占“一事一议”项目款

2011年,胡桥村两委将本村东刘营组万方大塘扩建作为当年度该村“一事一议”项目工程,财政部门先后拨给国家奖补款8.12万元,村两委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项目支出3.93万元,余款4.18万元被村两委集体侵占,作为集体收入,用于村两委公务支出。桃林镇纪委分别给予应负直接责任的胡桥村原党支部书记晏宝虎和村委会计晏俊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村党支部委员、村监委主任晏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老城办事处爱国村原党总支委员、村委会主任周新礼违反财经纪律、民主集中制等

周新礼在任爱国村主要领导期间,违反财经纪律,未将所有“三资”交给老城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大额村集体资金使用没有经过规定程序;非法占用土地,爱国康居示范村未办理用地手续;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2005年至2013年爱国村违规向卖地的村民组及村民收取“管理费”66.2 万元。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新礼撤销爱国村党总支委员职务处分,老城办事处责令周新礼辞去爱国村村委会主任职务,收缴违纪资金66.2万元。

6、黄寺岗镇高店村原村委委员张勇军侵占公私财物

2005年4月,张勇军承包村集体高产鱼塘50.2亩,自承包鱼塘后,张勇军从未向村集体上缴任何款项,共侵占应向村集体上交的承包费7.74万元。2013年7月,张勇军私自对全村的电表箱进行更换,强行向每位用电户收取130元费用,共计收取4.8余万元,虚开材料费7200元据为已有。经黄寺岗镇党委会研究并报县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张勇军开除党籍处分,没收侵占资金7200元,退还侵占村集体承包费7.74万元。县电业局解聘了张勇军村电工的职务。

对以上查处的案件,潢川县纪委监察局将之纳入警示案例,由委局班子成员带队分别到全县各乡镇召开教育警示大会并在会上通报,以案说纪,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为全县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课,紧绷思想弦、纪律弦、责任弦,突出把纪律教育挺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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