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批准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240号
二、 收取范围及对象:换发新户口簿以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居民
三、 收取标准:
1、户口簿:(1)计算机打印式6元/本.户(2)手工填写式4元/本.户(3)县城以下农村居民4元/本.户(包括计算机打印本和手写本)
2、户口准迁、迁移证:(1)户口迁移证4元/证(2)户口准迁证4元/证
四、 执收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五、参阅文件:
1、省物价局 财政厅 豫价费字(1994)第215号
2、省财政厅、物价局 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240号
省物价局 财政厅
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 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4年12月29日 豫价费字(1994)第215号 (94)豫财综字第90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收费标准的函》(豫公(通)[1994]321号)收悉。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从95年元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新版户口迁移证件。新版证件采用防伪加密技术,使用印币纸印制,成本较高,同时运管费用增加。经审核,决定对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每证调整为4元(包括与签发证件有关的表格、资料等费用)。
你厅接此批复后,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新制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1996年12月28日 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 豫价费字[1996]第011号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收取新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的函”(豫公(通)[1996]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全国统一制式居民户口簿换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核定我省新制式户口簿工本费为:计算机打印式每户每本6元(省2.2元,市地0.3元,县、市0.5元,派出所3元)。手工填写式每户每本4元(省1.2元,市地0.3元,县、市0.5元,派出所2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每户每本统一为4元(包括计算机打印本和手写本),在换发新户口簿时收取。
二、户口簿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监督拨款。
三、 收取的工本费专项用于户口簿、表册的印制、储运、培训和发放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在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各级收费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禁止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
以上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28日 价费字[1992]240号
公安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治安管理证件收费
(一)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1.持枪证;
2.公用持枪证;
3.射击运动枪证;
4.猎枪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
6.持枪通行证;
7.射击运动抢、猎枪、注射枪购买证;
8.枪支弹药运输证;
9.枪支弹药携运证;
(二)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
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2.匕首佩带证;
3.特种刀具购买证;
(三)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1.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3.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5.爆炸物品购买证;
6.爆炸物品运输证;
7.爆炸员作业证;
(四)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
3.暂住证;
4.寄住证。
上述(一)至(四)中各类证件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居民身份证证件费: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律实行收费制度,经济特区每证10元,其他地区每证5元。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临时身份证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出入境管理收费
(一)外国人(外籍华人)签证费、证件费:
1.一次签证50元 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券(下同)
2.二次签证80元
3.多次签证(一年以内,含一年)200元
4.一、二次签证延期25元
5.团体签证40元
6.团体签证分离30元
7.改变签证种类30元
8.准予停留章30元
9.居留证50元
10.临时居留证25元
11.居留证延期25元
12.临时居留证延期10元
13.外国人出入境证50元
14.外国人旅行证5元
15.外国人旅行证延期2元
16.定居身份确认表50元
17.苏蒙朝探亲邀请书10元
18.准迁证2元
(二)公民出入境申请手续费、证件费:
1.申请手续费1元
2.入出境通行证
(1)一次有效10元
(2)二次有效15元
(3)多次有效20元
3.护照20元
4.护照证件延期5元
5.护照证件加页5元
6.护照证件加注5元
7.护照证件合订5元
(三)往来港澳证件费:
1.前往港澳通行证15元
2.往来港澳通行证15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10元
4.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5元
(四)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每证20元,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减或免收。
三、公安交通管理收费
(一)机动车辆管理收费。
(二)驾驶员管理收费。
(三)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上述(一)、(二)项收费标准暂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三)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四、被装管理费
公安被装供应管理部门对着装单位收取被装管理费,省级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统一调拨价格结算金额的3%;地市级不超过2%。各级公安被装管理部门不得提高标准,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
五、边防检查收费
(一)证件费。
由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在签发时按以下标准收费(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人员证件费:
(1)随船工作证10元
(2)船员登陆证8元
(3)台湾船员登陆证8元
(4)船员住宿证8元
(5)登轮证(长期)10元 (临时)2元
(6)停留许可证5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10元
(9)台湾同胞旅行证明10元
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费:
(1)搭靠外轮许可证10元
(2)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
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动车辆(汽车、拖拉机等)需到经济特区检查站或有关边防检查站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查验证每份3元,进出一次有效。也可以办理年度有验证或季度查验证,年度证收费120元,季度证收费40元。 党、政、军、公、检、法机关的公务车辆不收费。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入出边境口岸从事运营的中外籍机动车辆,应到边防检查站领取《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查验卡每份(入境、出境各一联)5元。
(二)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1.边防检查站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每派出1人工作1日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日收费30元人民币,也可收等值外币。
2.如有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主动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看押船只时,每派出1人工作1日收费80美元,工作半日收费40美元。 每8小时为1个工作日,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日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
(三)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1.检查、管理费。《查验簿》每本可使用11个航次,每个航次收取边防检查、管理费10元从民币。
2.《查验簿》工本费每份5元人民币。
(四)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工本费由有关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六、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七、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资金性质,属于规费的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属于预算外收入的,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6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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