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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交警支队曝光二月份交通违法行为

作者:金萍 时间:2016-02-26 10:17:23 来源:信阳周刊

2月25日,市交警支队召开“交通违法曝光日新闻发布会”,公布上月15台闯红灯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个人车辆,20起在整治酒驾违法行为集中行动中查获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2起春运期间因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将这些内容对社会进行公布,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效应曝光一批交通违法车辆和交通违法驾驶员,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源头化管理,提示驾驶人的法制观念,安全驾驶意识和文明行为。

一、15台闯红灯,且未处理的个人车辆

豫S59857  机动车所有人:马新平 违法次数:27次

豫SJ9278 机动车所有人:李香保   违法次数:17次

豫S DD610  机动车所有人:姚  军  违法次数:13次

豫S31439  机动车所有人:张  俊   违法次数:12次

豫S L3793  机动车所有人:王昱海  违法次数:9次

豫S AB321  机动车所有人:刘志伟  违法次数:8次

豫S 5F666  机动车所有人:蒋冬云  违法次数:8次

豫S CR365  机动车所有人:彭  静  违法次数:6次

豫S 9A558  机动车所有人:吴先和 违法次数:12次

豫S CU675  机动车所有人:齐  刚  违法次数:4次

豫S3D526 机动车所有人:张德富 违法次数:9次

豫S6A079  机动车所有人:周水晶 违法次数:3次

豫S6F166  机动车所有人:王  帆  违法次数:6次

豫S91906  机动车所有人:张  涛  违法次数:3次

豫SCR830  机动车所有人:陈喜磊 违法次数:4次

二、20起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为切实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全力遏制因酒后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春节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信阳市交警支队按照全省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自1月15日至2月28日集中开展为期45天的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查处酒驾508起。其中饮酒驾驶458起,醉酒驾驶50起。

1、任业志,2016年2月19日19时50分,驾驶豫SCA882的小型汽车在罗山县行政大道与天元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张贺,2016年2月19日20时25分,驾驶豫SP2825的小型汽车在信阳市中山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汪鲁垒,2016年2月19日19时44分,驾驶豫S98685的小型汽车在商城县崇福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马国保,2016年2月19日20时30分,驾驶豫S P4426的小型汽车在罗山县行政大道梅湾路口河上湾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5、唐高峰,2016年2月19日20时51分,驾驶豫SA7288的小型汽车在 光山县九龙路02公里,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徐倩, 2016年2月19日20时40分,驾驶豫S CS770的小型汽车在息县淮河路中段 ,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7、郭海强,2016年2月19日21时10分,驾驶豫S B7570的小型汽车在息县息州大道东段 ,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8、杨斌斌,2016年2月19日20时30分,驾驶豫S 5A663的小型汽车在沿河路中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9、贾文平,2016年2月19日21时00分,驾驶豫SN9381的小型汽车在 罗山县灵山大道与高速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0、张法东,2016年2月19日20时20分,驾驶豫SL1660的小型汽车在息县法院高杆灯转盘,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1、张森,2016年2月19日21时40分,驾驶豫SJ1985的小型汽车在淮滨县王罗337省道12公里500米,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2、刘永, 2016年2月19日20时00分,驾驶豫S6M737的小型汽车在淮滨县王罗337省道8公里,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3、罗玉松, 2016年2月19日20时30分,驾驶豫SQ5098的小型汽车在潢川县三环路域丰园大酒店附近,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4、李雨水, 2016年2月19日19时59分,驾驶豫SS6453的小型汽车在 罗山县灵山大道与高速路交叉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5、丁继成, 2016年2月19日19时48分,驾驶豫SB7675的小型汽车在罗山县龙池大道河上湾路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6、熊作友, 2016年2月19日16时30分,驾驶豫S8F801的小型汽车在 商城县平长216省道184公里,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7、张伍谟, 2016年2月19日15时15分,驾驶豫SP9032的小型汽车在息陈线息县污水处理场东20米,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8、丁永才, 2016年2月19日14时30分,驾驶豫S8N212的小型汽车在商城县椿城线双铺,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9、杨德成, 2016年2月19日14时10分,驾驶豫SFB298的小型汽车在明港老政府三岔路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孟祥龙, 2016年2月19日21时10分,驾驶豫SDG285的小型汽车在明港镇金水源南湾鱼饭店门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2起酒驾引发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1、2016年2月8日19时55分许,巩龙辉醉酒后驾驶浙D337G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滨县王店路口北300米处时,撞到前方行人王莫侠,造成王莫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巩龙辉的吹气测试值为222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16年2月9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16-113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巩龙辉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9.04 mg/100ml。

本案于2016年02月10日立案侦查,巩龙辉于2016年02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02月15日移送至淮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2016年2月10日15时25分许,刘国好驾驶豫SEH58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至肖店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屈岗村屈岗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李新志发生相撞,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国兵发生相撞,造成李新志当场死亡、黄国兵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国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及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李新志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本案驾驶人刘国好于2016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8日被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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