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代替考试案,两位被告人——考生程某、替考人周某均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程某、周某均为洪埠乡人。2015年12月,程某因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要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但其参加考试未通过。于是,程某私下里找到朋友周某帮忙。2016年1月19日,周某在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被考官当场识破,抓了个现行。当日,程某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周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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