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一般管理办法(二)

作者:编辑组 时间:2011-09-30 20:48:47 来源:信阳考试网
议书作废;
    2、因失窃被盗的应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3、毕业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后,学院应指派专门人员核实情况,情况报告应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4、学院就业专职人员凭以上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后允许毕业生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录用公函)编制就业方案;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得各种责任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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