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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时间:2014-12-29 20:48:46 来源: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信政办[2012]7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县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发挥工资分配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以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县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县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总量调控。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对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

    2.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3.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或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对主要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的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

    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从严调控。

    对不能正常开展主要业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暂时向下浮动。绩效工资总量低于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挖掘单位自身潜力,激发增收积极性,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县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县直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

   (四)县直事业单位于每年9月份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之间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从事技术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核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其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有关政策或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减发、停发绩效工资。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核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的幅度以内。对于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增长、单位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后适当高定。

    六、相关政策

   (一)县直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其他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3、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县直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现执行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高于新标准的,高出部分暂予以保留。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县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制定;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退休(退职)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详见附表5);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组织、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分配、发放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它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依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和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办法。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财政按照核定的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县财政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社保资金保障,未参保退休人员县财政按照标准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社保资金保障,未参保退休人员由县财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参保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社保资金保障,未参保退休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

    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享受生活补贴的单位,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的基本水平纳入参保缴费基数。

   (二)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三)县直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帐核算,未实行分帐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二)在实施过程中,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三)本意见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表 点击下载
     2、潢川县县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执行绩效工资审批花名册 点击下载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p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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