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闻
齐城同志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讲话(2014年5月25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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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急需做好的两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已审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 1、认真开展对已审批民办幼儿园的调查摸底。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发改、民政、公安、卫生、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安检、综治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2、迅速进行对已审批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幼儿园办园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各类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资格进行逐一审核。 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办园规定,经再次复核审验合格的,重新确认其办园许可证有效。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但复核审验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办园规定的,可认定其办园许可证有效;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其办园许可证。 3、加强对已审批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校车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园舍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等。要严格按照校车管理有关规定对接送幼儿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要立即停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工作,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轻微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幼儿园,应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要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4、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程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满足需要、符合条件、合理布局、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各类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审批合格的幼儿园,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未经审批许可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幼儿园。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幼儿园发放办园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对未审批幼儿园的清理整顿提高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在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指导下,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催生了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受学生和家长欢迎的民办幼儿园,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高了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水平。但是,在民办幼儿园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不少地方还存在一些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擅自举办的无证幼儿园,这些擅自举办的无证幼儿园不仅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而且在校车安全、消防设施、食品卫生、教学用房及设施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幼儿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目前,全市还有未经审批的幼儿园421 所,其中待整改的幼儿园285所,整改多次仍达不到要求应取缔的幼儿园 136所。对于这部分幼儿园,各级教育部门在清理整顿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属地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管理责任,要迅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本着对孩子负责、对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深入细致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应建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园责任制,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部门联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无证办园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列出清单向当地政府报告,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要及时与当地民政、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制止无证办园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3、分类治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辖区学前教育的实际,采取“批”、“停”、“关”办法,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对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要帮助其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发放办学许可证;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的无证幼儿园,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合格的,帮助其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限期停办;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要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 4、标本兼治。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教育发展规划,根据生源状况合理设置幼儿园,方便幼儿就近入园,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水平。各地要将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和依法予以取缔的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布。引导家长将幼儿送入正规幼儿园,从源头上杜绝无证幼儿园的出现。 同志们,希望我们通过这会议,进一步认清现状,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强化措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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