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小明和小华是固始县某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七年级学生,二人在上体育课时,因嬉戏打闹,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致其“左肱骨近端骨折”。5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
2011-05-31(新闻中心) 小明和小华是固始县某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七年级学生,二人在上体育课时,因嬉戏打闹,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致其“左肱骨近端骨折”。5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
2011-05-31(新闻中心) 小明和小华是固始县某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七年级学生,二人在上体育课时,因嬉戏打闹,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致其“左肱骨近端骨折”。5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
2011-05-31(新闻中心) 小明和小华是固始县某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七年级学生,二人在上体育课时,因嬉戏打闹,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致其“左肱骨近端骨折”。5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
2011-05-31(新闻中心) 小明和小华是固始县某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七年级学生,二人在上体育课时,因嬉戏打闹,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致其“左肱骨近端骨折”。5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
2011-05-31(新闻中心) 小明和小华是固始县某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七年级学生,二人在上体育课时,因嬉戏打闹,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致其“左肱骨近端骨折”。5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
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