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关于调整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7 22:27:28 | 来源:信阳考试网
豫教资中心〔2011〕5号   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转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相关体检单位: 现将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所辖县(市)、区及相关体检单位落实。   附件: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二Ο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标准的通知 教资字【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求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各地根据《办法》要求,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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