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民法》之继承法详细讲解
发布时间:2011-06-10 15:06:06 | 来源:信阳考试网

虽然中国的法制还不健全,实现法治目标的道路还很漫长,但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却洋洋洒洒、多如牛毛。然而,在司法考试中能够频繁登台表演的,也不过十几部。其中,出场率最高的当属民法。在距司法考试不到80天的时间里,为了帮助考生们提高得分,将民法重点部门法继承法进行详细讲解。

继承法

一、继承方式(★★★)

(一)继承方式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考点解析

(Ⅰ)继承的顺序(★★)

 

1.按照《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①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②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③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方式的含义。①遗赠扶养协议,指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协议。②遗嘱继承,指法定继承人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份额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③接受遗赠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或者国家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的份额取得遗产的遗产分配方式。④法定继承,指在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的五种情形(★★)

《继承法》第27条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Ⅲ)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概括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2.限制继承原则。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其分配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

3.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清偿债务(《继承法意见》第61条)。

4.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Ⅳ)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①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清偿。②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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