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讲解:民事权利
发布时间:2011-06-13 15:50:00 | 来源:信阳考试网

民事权利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卷三单选第1题」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因此,D项错误。

2.关于民事权利,法*律教|育网整|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多选第51题」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民事权利根据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所谓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而具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A中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说法正确,当选;B中丁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说法正确,当选;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C中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行使的就是先诉抗辩权,C正确,当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D中撤销权即是形成权,对于形成权,适用的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所以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民事权利司法考试知识点解析: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

 

这是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区别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法律意义在于:财产权可以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转让,而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既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因此是不能抛弃或转让的。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通过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它以精神财富为主要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例如,著作权的作者既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发表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又享有获得报酬、奖励等财产性质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划归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范畴。

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所作的分类。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配合。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法*律教|育网整|理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不同在于,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行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权利,包括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的特点在于,依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会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撤销委托就可以使委托关系消灭,而不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它的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典型形式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例如,债务人可以因未到履行期限而拒绝履行债务。

3. 主权利、从权利

这是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而不依赖于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为前提而存在的处于附属地位的权利。例如在有担保的合同之债中,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是主权利,请求担保义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则是从权利。 区分主从权利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主权利转移时从权利也随之转移;当主权利终止时,从权利也随之终止。民法上称之为“从随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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