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信阳市交警支队召开全市重点客货运企业校车单位法人及重点驾驶人约谈会暨交通违法曝光日视频会。对涉及重点隐患企业进行通报并进行集中约谈,督促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并对2016年度违法未处理累计排前十位的小型汽车车辆信息、闯红灯二次以上的小型汽车、超速次数排前十位的小型汽车,酒后驾驶10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与会人员首先观看了今年以来发生在我市的五起比较典型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的专题片。随后听取了企业代表、驾驶人代表、家属代表和两个大队长的发言。
据了解,本次被约谈的企业有的是没有很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有的是存在隐患较多,有的则是整改不到位。如果不及时警醒和整改,必将影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约谈会上,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通报了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逐一指出了各重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并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解决不按规章制度操作和生产、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把道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增加企业安全防范治理能力。
会议要求,各企业要依法依规制定和细化各岗位职责,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使安全生产各环节全覆盖无间隙。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每月的驾驶人教育要细化,形式多样、有针对性。每季度的安全形式分析研判要找准问题,制定详实的措施。GPS动态监控要明确和细化,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都要具体。要提高系统的应用水平,真正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断”。细化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特别是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一、2016年度违法未处理排前十位的小型汽车车辆信息。
(一)豫SH5875 机动车所有人:刘启业 违法未处理:123次
(二)豫SK3657 机动车所有人:任玉强 违法未处理:118次
(三)豫SC0622 机动车所有人:李守龙 违法未处理:113次
(四)豫SFF002 机动车所有人:林 锋 违法未处理:81次
(五)豫SCJ799 机动车所有人:毛青林 违法未处理:68次
(六)豫SBE615 机动车所有人:苏兴江 违法未处理:58次
(七)豫S52659 机动车所有人:河南省金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未处理:57次
(八)豫SWM890 机动车所有人:田 魏 违法未处理:53次
(九)豫SCB317 机动车所有人:刘红风 违法未处理:53次
(十)豫S84132 机动车所有人:杨好俊 违法未处理:52次
二、闯红灯二次以上的20辆小型汽车
“无规矩不成方圆”,依法行使、不闯红灯是营造安全、文明、有序交通环境的重要保障,由此,严格治理闯红灯违法行为是文明交通创建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现公布20辆闯红灯小型汽车信息。
(一)豫S59968 机动车所有人:刘克林 闯红灯:17次
(二)豫SFG436 机动车所有人:黄贤兵 闯红灯:13次
(三)豫S77772 机动车所有人:谢仕同 闯红灯:12次
(四)豫S7G121 机动车所有人:李 兰 闯红灯:6次
(五)豫S97332 机动车所有人:李正才 闯红灯:4次
(六)豫SE2438 机动车所有人:陈天仪 闯红灯:3次
(七)豫SDP671 机动车所有人:张 鹏 闯红灯:3次
(八)豫S2C065 机动车所有人:陈 联 闯红灯:3次
(九)豫SD5237 机动车所有人:陈 强 闯红灯:2次
(十)豫S6C208 机动车所有人:祝 霞 闯红灯:2次
(十一)豫SES629 机动车所有人:宋 悦 闯红灯:2次
(十二)豫SHK709 机动车所有人:李 平 闯红灯:2次
(十三)豫S2C378 机动车所有人:王海波 闯红灯:2次
(十四)豫S64406 机动车所有人:董王超 闯红灯:2次
(十五)豫SV3857 机动车所有人:王瑞秋 闯红灯:2次
(十六)豫SFE069 机动车所有人:代刚红 闯红灯:2次
(十七)豫SK4849 机动车所有人:陈连强 闯红灯:2次
(18)豫SHJ299 机动车所有人:信阳三宝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闯红灯:2次
(十九)豫ST2408 机动车所有人:罗山县鹏远旅游汽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闯红灯:2次
(二十)豫ST2463 机动车所有人:信阳弘运运输集团罗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闯红灯:2次
三、超速次数排前十位的小型汽车
(一)豫S9A568 机动车所有人:黄新华 超速:33次
(二)豫SN1878 机动车所有人:杨 仲 超速:32次
(三)豫S37677 机动车所有人:余福国 超速:31次
(四)豫SN4326 机动车所有人:杜志魁 超速:31次
(五)豫S9A875 机动车所有人:杨远田 超速:28次
(六)豫SAB167 机动车所有人:张家海 超速:26次
(七)豫SN8666 机动车所有人:刘 昆 超速:25次
(八)豫S91772 机动车所有人:常世斌 超速:23次
(九)豫SL1008 机动车所有人:河南智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超速:21次
(十)豫SR9469 机动车所有人:潢川县万汇龙置业有限公司 超速:19次
四、酒后驾驶10起典型案例
(一)王永忠,河南省罗山县东铺乡东铺村人,2016年11月22日13时20分许,驾驶豫SN1802号灰色福田牌小型汽车行至罗山县王罗337省道090公里处,被罗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永忠的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余硕,河南省光山县城关镇三里桥村人,2016年11月17日21时20分许,无证驾驶豫S19Y91号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行至光山县正大街01公里处,被光山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余硕的酒精含量为138 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刘宏,河南省淮滨县栏杆镇梓树村人,2016年11月17日21时左右,驾驶豫S6P718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至淮滨县王罗337省道25公里处,被淮滨县交警大队马集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宏酒精含量为171 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任行帮,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金湾村人,2016年11月17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SE6508号黑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行至淮滨王罗337省道20公里处,被淮滨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任行帮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五)符家旺,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巴湾村人,2016年11月09日22时40分许,驾驶豫S69230号紫色海马牌小型汽车行至淮滨县平长216省道102公里处,被淮滨县交警大队综合执法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符家旺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六)靳国良,信阳市息县城关镇人,2016年11月06日23时左右,驾驶豫SW6363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行至息县东环路北段处,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靳国良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七)周毛蛋,河南省息县八里岔乡周庄村,2016年10月29日0时30分许,驾驶豫S78599号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行至息县八里岔乡张岗村路段处,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毛蛋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八)蔡松阳,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人,2016年11月10日21时41分许,驾驶豫SU6563号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行至潢川县三环路建设银行路口附近处,被潢川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蔡松阳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九)齐国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三官庙村人,2016年11月21日0时52分许,驾驶京QD0U82号蓝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行至平桥区南京路楚王城立交桥至工业城段,被平桥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齐国杨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十)黄刚,信阳市平桥区肖王街人,2016年11月03日11时54分许,驾驶豫SP3691号小型汽车行至信阳市平桥区南京大道段,被平桥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黄刚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