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主权利与从权利

作者:编辑组时间:2013-09-11 23:06 来源:信阳考试网

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没有主权利,从权利就没有意义。比如甲向银行借款,是债权关系,银行享有债权。同时,甲为了取得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因此,银行又享有抵押权。在此,债权和抵押权之间就是典型的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关系。对于这个考点,司考当中可能的考察方式有二:

第一,由于从权利的从属性,通常从权利不能单独转让。但是自从《物权法》通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发生了变化。根据《物权法》第192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例外规定,很可能成为新的考点,也即是说,只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是可以单独转让的。

第二,注意对于两者关系的反向考察。即既然从权利从属于主权利,从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随着主权利走,当主权利消灭的时候,从权利自然也要消灭。可是,在司考中,如果题目中涉及的情形是从权利消灭了,问此时主权利是否还在?答曰:当然在。这种反向的考察很有迷惑性,尤其对于那些不太细心的朋友,很容易上当受骗。在此,瑾做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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