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信阳固始县中学生上体育课相互追逐摔伤 校方担责四成 内容: (新闻中心)  小明和小华是固始县某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七年级学生,二人在上体育课时,因嬉戏打闹,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致其“左肱骨近端骨折”。 5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小明、被告小华及学校均有过错,判处被告小华和学校分别承担40%的责任,赔偿小明损失各281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小明自己承担。 法院查明,小明和小华均系学校七(四)班学生,二人现年均为15岁。 2010年5月10日,小明和小华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 期间,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 小华与小明互相追逐玩耍。 结果,小明被推倒摔伤。 事发后,小明被送往段集乡卫生室治疗,后又于当晚转至固始县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经诊断,小明系“左肱骨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823. 74元。 次年1月4日,原告小明在杭州崇一医院做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花去医疗费2109. 40元。 另查明,小明受伤后,段集一中及小华家人各支付其医疗费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明在上体育课时与小华嬉戏玩耍时摔倒,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学校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时疏于监管,对学生追逐嬉闹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必要的制止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被告各方承担责任比为2:4:4。 原告受伤后,为医治伤病,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33. 14元。 对此,原、被告各方应按照此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发布时间:2011-05-31 13:29:40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1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