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本代理与复代理 内容: 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选任新的代理人的行为。 (1)复代理的特征: ①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的复任权 ③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④复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的产生 一般情况:经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情况紧急: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不经同意亦可。 (3)复代理中的责任 ①一般情况下,复代理人的行为有本人承担责任,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②例外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同意,代理人仅在选任、指示有过失的范围内负责,复代理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同意,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全部责任,情况紧急的复代理除外。 发布时间:2011-06-09 14:51:40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1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