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1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考点抗辩权讲解 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抗辩权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将此考点根据历年司法考试试题进行讲解,在离司法考试80天的时间里,为考生们提供抗辩权的重要考点以及讲解。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掌握抗辩权,首先要明确的是,抗辩权和否认对方权利的不同。 所谓抗辩,其前提是承认了对方权利的存在,只是一句法律的规定,对于其权利的主张提出抗辩,进而达到暂时或者永久不履行义务的目的。 而否认对方权利,则是从根本上否认对方权利的存在,比如甲起诉乙说,请求乙返还借款一万元,此时,乙说,自己根本就不欠甲钱,此种主张,即不是行使抗辩权,而是否认对方权利。 代表性的抗辩权如下: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这种主张一旦经法院查明属实,则构成永远的抗辩,因此,又称为永久性抗辩权。 合同法中代表性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通常只是构成暂时的抗辩,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法定的情形,一方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一旦法定情形消失了,则应当及时履行合同。 这些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将在合同法中讲述。 发布时间:2011-06-10 15:01:23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18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