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0司法考试《婚姻法》家庭暴力考点总结 内容: 司法考试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了解家庭暴力基本知识的必要性 首先介绍家庭暴力基本知识,作为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指南》所有内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认识需要多学科的专门知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家庭暴力,可能对人民法院高质、高效处理此类案件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06)指出,基于性别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因为是女性而对她施加暴力或者特别影响到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痛苦或威胁施加这类行为,强迫和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 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对其作了界定。 尽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是,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所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为针对妇女的暴力。 发布时间:2011-06-10 15:07:54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18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