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权法的质权放弃 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 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 质权人放弃质权,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是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 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质权而消灭。 质权人放弃质权,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有时.在同一债权上既有质权担保又有其他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则直接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受到影响,法律规定,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并不干涉。 例如,某项债权既有质押担保,又有保证的,质权人放弃质权,必然会对保证人造成影响,因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其质物所产生的质权被质权人放弃后,担保责任则将由保证人全部承担,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本着公平的原则,在质权担保是主债权的全部时,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保证人免除全部保证责任;在质权担保的是主债权的部分责任时,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保证人免除质权人放弃质权范围内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1-06-13 15:52:01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1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