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1年司法考试备考《行政法》讲义(上) 内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的英语表述是administration/administer。 与之相近的意思还有:管理、执行、实施,等等。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公权力虽然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重要权力,但行政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公民最经常、最直接接触的公权力无疑是行政权。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家”与“立法国家”相对。 “行政国家”现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指称的是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 行政国家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因此,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政法英杰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由此可见,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家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 第二节行政法 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一)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四)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三、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四、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而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发布时间:2011-06-13 15:57:26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18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