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1年司法考试备考《行政法》讲义(下) 内容: 司法考试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行政法法源概述 一、法源的涵义 关于法源,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其主要观点有:法存在形式说;法原动力说;法原因说;法制定机关说;法前规范说;法事实说。 此处采法存在形式说,即将法源界定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亦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二、国外行政法法源简介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是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 (2)习惯法。 (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4)法官法。 (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 (2)立法。 (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 (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 成文法源包括:(1)宪法。 (2)条约。 (3)法律。 (4)命令。 (5)条例与规则。 (6)行政法解释。 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 (2)判例法。 (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 二、判例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2、简述美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3、试论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法一般原则。 4、试论行政判例制度。 发布时间:2011-06-13 15:58:26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18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