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信阳固始县两中学生课下嬉戏 树枝戳伤眼致残疾 内容: 一中学生课间休息时不注意人身安全,用危险物品树枝与一名同学相互追逐打闹,不慎被对方夺去树枝并扎伤左眼。 伤者因外伤致眼底病变,构成八级伤残。 致害人和学校均被其告上法庭。 11月27日,信阳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赵辉(化名)因伤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6746. 05元,由伤者(原告)、致害人胡晓(化名)、学校按照4:4:2的份额担责,即由胡晓的法定代理人承担24698. 4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于原告方与学校和解并撤诉,准予原告撤诉。 法院查明,原告赵辉,男,1994年10月出生;被告胡晓,男,1996年9月出生。 二人同为固始县某中学九年级学生。 2011年5月29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期间,原告赵辉与被告胡晓在教室外互相打闹。 赵辉手拿的树枝被胡晓夺去。 胡晓不慎用树枝戳伤赵辉左眼,致流血。 事发后,学校立即通知双方家长到校。 赵辉当即被其父母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 被告胡晓母亲也到医院进行探望。 后原告赵辉又被转送至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 2011年12月23日,原告左眼伤情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因外伤致眼底病变,符合八级伤残”。 原告诉讼要求胡晓父母和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6545. 05元。 庭审中,学校与原告方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 原告自愿撤回对校方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胡晓与原告赵辉追逐打闹过程中,用树枝过失致伤赵辉左眼并造成八级伤残,其行为具有过错。 原告赵辉手持树枝与人追逐打闹,其行为明显具有危险性,同样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亦有过错。 双方各承担40%的过错责任。 被告胡晓因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承担。 被告某中学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在下课期间发生事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担责20%。 鉴于原告方与学校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依法准予。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时间:2012-12-14 17:21:04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3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