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2016年教育部拟批准设置高等学校的公示 内容: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并报我部审核,39所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获得通过,其中:中东部地区高等学校29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9所,经过筹建“去筹”正式设立高等学校1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部拟于近期批准设置上述高等学校,现将有关高等学校的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至2月24日。 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据实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 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我们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有关反映问题的书面意见请于2月24日以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扫描件)方式向发展规划司反映。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校设置处;邮编: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770,66097165。 电子邮箱:shzhchu@moe. edu. cn。 附件:   1. 中东部地区高等学校名单(29所)   2. 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9所)   3. 经过筹建“去筹”正式设立高等学校名单(1所)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2016年1月26日 发布时间:2016-02-02 15:22:19 更新时间:2016-02-02 15:22:31 来源:信阳考试网 链接:https://www.xyrsks.com/show/9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