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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录入者:pjj | 时间:2015-06-08 18:39:21 | 作者: | 来源:信阳考试网 | 浏览:5002次 ]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办(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
2015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职务等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职务等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5250

县处级正职13601270
国家级副职4290

县处级副职10801010
省部级正职3440

乡科级正职860820
省部级副职2720

乡科级副职720690
厅局级正职21301990
科员
600
厅局级副职17001590
办事员
510



1档2档3档4档5档6档7档8档9档10档11档12档13档14档
1级613566047073754280118480







2级5625602964336837724176458049






3级51605524588862526616698073447708





4级472150555389572360576391672570597393




5级4318463249465260557458886202651668307144



6级39494243453748315125541957136007630165956889


7级36223896417044444718499252665540581460886362


8级33363590384440984352460648605114536856225876


9级30793313354737814015424944834717495151855419


10级28413056327134863701391641314346456147764991


11级262028183016321434123610380840064204440246004798

12级2415259827812964314733303513369638794062424544284611
13级22252395256527352905307532453415358537553925409542654435
14级20492207236525232681283929973155331334713629378739454103

1档2档3档4档5档6档7档8档9档10档11档12档13档14档
15级18872034218123282475262227692916306332103357350436513798
16级17381874201021462282241825542690282629623098323433703506
17级1602172718521977210222272352247726022727285229773102
18级1478159317081823193820532168228323982513262827432858
19级136514701575168017851890199521002205231024152520

20级12631358145315481643173818331928202321182213


21级1171125613411426151115961681176618511936



22级108911641239131413891464153916141689




23级10171082114712121277134214071472





24级9541010106611221178123412901346





25级8999479951043109111391187






26级85189393597710191061







27级810846882918954990








   附表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技术等级/工资1档2档3档4档5档6档7档8档9档10档11档12档13档14档15档16档17档18档19档
高级技师
1000
155816431728182819282028214322582373250326332763290830533198



技师
720
131713871457152716111695177918781977207621902304241825482678



高级工
585
11281185124212991367143515031582166117401832192420162121222623442462

中级工
475
101110571103114912061263132013881456152416031682176118521943204621492252
初级工
385
920956992102810741120116612231280133714041471153816171696177518661957
普通工
0
1280131213441380141614621508156516221690175818381918200921002202230424062508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
职务等级减少额度
职务(技术等级)减少额度
省部级正职650
高级技师360
省部级副职590
技师310
厅局级正职530
高级工280
厅局级副职480
中级工240
县处级正职430
初级工210
县处级副职380
普通工210
乡科级正职330


乡科级副职290


科员250


办事员220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没有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年连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技术岗位岗位工资
管理岗位岗位工资
工勤岗位岗位工资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3810
一级职员岗位3770
技术工一级1640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2910
二级职员岗位3140
技术工二级1430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2650
三级职员岗位2660
技术工三级1300
四级专业技术岗位2355
四级职员岗位2200
技术工四级1200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2060
五级职员岗位1900
技术工五级1140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1890
六级职员岗位1660
普通工1130
七级专业技术岗位1760
七级职员岗位1460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1550
八级职员岗位1320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1475
九级职员岗位1220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1390
十级职员岗位1150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1280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1220





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1150






薪级管理/技术工勤
薪级管理/技术工勤
薪级管理/技术工勤
薪级管理/技术工勤
1170150
18713568
3519491507
523900
2188166
19765608
3620481576
534026
3209182
20817648
3721471645
544152
4230200
21874693
3822461714
554278
5251218
22931738
3923451783
564404
6275236
23993788
4024521855
574530
7299254
241061838
412559

584656
8327275
251129894
422676

594782
9355296
261202950
432793

604938
10387320
2712751006
442910

615094
11419344
2813541066
453027

625250
12456371
2914331126
463144

635406
13493398
3015121186
473270

645562
14535428
3115971246
483396

655795
15577458
3216821310
493522




16619493
3317671374
503648




17666528
3418581438
513774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专业技术等级减少额度
管理岗位等级减少额度
工人岗位等级减少额度
一级655
一级650
技术工一级360
二级555
二级590
技术工二级310
三级515
三级530
技术工三级280
四级485
四级480
技术工四级240
五级450
五级430
技术工五级210
六级415
六级380
普通工210
七级390
七级330


八级340
八级290


九级325
九级250


十级300
十级220


十一级275





十二级250





十三级220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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