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本代理与复代理

作者:编辑组时间:2013-09-18 04:07 来源:信阳考试网

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选任新的代理人的行为。

(1)复代理的特征:

①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的复任权

③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④复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的产生

一般情况:经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情况紧急: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不经同意亦可。

(3)复代理中的责任

①一般情况下,复代理人的行为有本人承担责任,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②例外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同意,代理人仅在选任、指示有过失的范围内负责,复代理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同意,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全部责任,情况紧急的复代理除外。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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