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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九)
2014-08-30 15:44:11 来源:信阳考试网 作者: 【 】 浏览:12499次 评论:0

    (五)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填报虚假材料的;
    2.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3.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第四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自2014年度开始施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条件不再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 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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